谈选举

对于现代民主政治,从孟德斯鸠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或者说宪政和法治)看作其本质特征,但是选举作为民主的最直接的体现,却是举世公认的。如果一个国家实现了宪政和法治,可以说它已经进化到现代政治阶段了。然而这个标准不是很直观地就能看清楚的。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任何选举形式,则很明显地还属于落后的专制制度。除了隔绝于现代文明世界的地区,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选举制度,但是否宪政和法治就很难说了。

就中国来说,全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执政党内的选举、基层村主任的选举,都是有规定可循的。但是大家都能明显的感觉到这些选举基本是在走形式,不足以表达民意。可是一旦讨论起扩大选举或把虚的选举真实化,就立即会引来无数担心:中国民众素质差,投票率肯定很低;贿选肯定很严重;为选举产生的暴力和混乱将不可控制......。仿佛选举就是打开潘多拉之盒,什么妖怪都会出来。于是最终的结果还是维持原状。

选举是民主的直接表现形式,起进步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这点上说真正的选举是必然的,是迟早的事情,否则只能自绝于现代人类文明。但是许多人对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所怀有的疑虑也并非没有道理。如果说暴力选举、金元选举普遍存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对抗,那么在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却可以说真实的存在着。阿尔及利亚、缅甸、印尼、台湾等许多地方都曾陷此泥坑。

这种争执产生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把选举看成是一个布尔值,要么有要么无,而忽视了渐进的可能性。在此,我想论述的,就是这种逐步前进的可能。

理想中的选举应当是完全公平、合理、有充分的民意代表性。然而这只是一个梦想,即便民主形式最完善的国家,也不能说就到了完美的极点。虽然如此,可是我们可以说先进国家和并非少数的发展中国家的选举已经近似做到了公平合理代表民意的程度,这些都可以叫做真实的选举,虽然一定带有或多或少的不完美之处。

真实的选举之外,除了没有选举,我认为可以把存有明显弊端的选举分成这样几类:1,假选举;2,黑箱选举;3,暴力选举;4,操控选举;5,贿赂选举,6,歧视选举,7,强势选举。下面详细论述:

一、假选举。我在此指的是根本没有任何形式的投票选举而对外号称进行了的选举。假选举是没有选举意识的产物。所谓的“举手表决”其实就是假选举的一种形式。假选举连投票形式也没有,往往是出于外界压力或要求,内部又没有真正的选举欲望才生造出选举来。在八十年代以前,要么就根本没选举,要么就是“举手表决”形式的假选举。在当今中国,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要求,选民的参选欲望又很强,假选举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群众的反抗的情况下,这种假选举就不再普遍。现在一般是在很落后的地区或非正式场合才容易出现。比如一个村,上级下文件要求选举村民代表,但村民没有选举兴趣,干部为图省事,干脆划定一些人名以完成任务。另外,在学校、机关、国企等单位,一些没有什么油水的职位,如业余文化学习小组组长,为图简便也干脆有选举变成指定或少数人商定。农村的假选举直接妨害了基层民主的实施,当然也阻碍了基层民主向高层的扩大。企事业单位的假选举虽然直接危害不显著,但长期以来搞这种假选举泯灭了人们的选举意识,使选举素质得不到锻炼提高。假选举危害深远,但远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令人义愤填膺,而是在人们的忽视下实施其侵蚀性危害的。假选举虽然极端落后,但应当注意到相对于民众不知选举为何物的根本没有选举的社会来说还是进步了的。在进步压力下,有了选举的投票过程,但选举舞弊也随之而来,下面谈谈黑箱选举。

二,黑箱选举。黑箱选举指选举有了投票、唱票、记票、统计等过程,但这些过程并不完全公开。黑箱选举方便了各种舞弊行为,和选举本身所代表的公开、透明的原则背道而驰。黑箱选举虽然内部腐败丛生,但毕竟有了选举的形式。并且黑箱选举很容易激起选民的愤怒,为以后更公平的选举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如果把没有选举和假选举比作原始社会,黑箱选举就相当于奴隶社会:虽然把战俘当奴隶很残酷,但比杀掉吃肉的原始社会毕竟是个进步。从文化大革命中过来的习惯了专制统治的中国人刚一实行民主选举时,当权者很自然的想到利用黑箱选举。我听到、看到许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根本没有监票、唱票、记票的过程,有些村官甚至靠炮制选票的方法当选,村民投完票了事,对“当选人”和被任命的人没有感到有什么区别。在舆论比较关注的地方,如高层人大代表选举,黑箱选举由于甚至不符合选举法,所以也不常见。但是,针对中国特殊的国情,推行选举的官方对追求民主的民权人士过敏程度太高,也容易产生黑箱选举,如北京的民间人士何德普先生竞选基层人大代表,但选举当局既不通告该选区的具体范围,也不让他参与计票过程,最后还对候选人到底得多少张选票保密。在国际民主潮流的影响下和在我国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黑箱选举在我国必将很快成为历史。

黑箱选举的不透明使选举当局不好交代,但是把过程完全公开又害怕出现控制外结果,于是有些极权者采用了暴力选举。

三、暴力选举。这是指选举过程是公开的,但选举当局强迫选民选出当权者需要的结果。暴力选举当然明显违背选举的本意,和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南辕北辙。但是,暴力选举也仍然有其进步意义。假选举和黑箱选举都不把选民的意志当回事,简单的把想要的结果当成选举结果公布就行了,可暴力选举却一定要把自己要求的结果做成公认的结果。这也说明人民的民主意识已经达到使当权者不得不重视民意的程度。暴力选举虽然用强力手段,但也并非派兵、警拿武器迫使选民写上某个名字,否则就谈不上选举了。袁世凯虽然是独裁者,派打手、乞丐、妓女胁迫议员选他当总统(选不出总统不让去厕所、不让吃饭),投了三次票才选出袁世凯,但毕竟比议员投完票把票箱一封径自宣布当选总统要进步的多。暴力选举在传统专制国家刚刚走向民主时容易发生,在我国则大多发生在民国早期。今天的中国要么是选民的民主意识低到还不必用暴力胁迫选民投票,要么可以用更巧妙的办法达到目的,所以暴力选举在今天也不多见。

胁迫选民的做法未免太愚蠢,聪明的选举当局完全可以用和平的手段达到想要的结果。操控选举正因为去掉了暴力因素才显出其进步性。

四、操控选举。这是指当权者利用各种非明显暴力手段保证达到合意的选举结果。它比暴力选举的进步之处在于没有公开的胁迫。但是假如没有任何歪曲民意的手段的话,它就是真正的选举了。操控选举利用技术上的手段和暗示性的威胁来达到目的。操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控制候选人。因为候选人的产生没有最终选举那样严格,当权者,尤其是通过国家机器掌握了无比资源的当权者比较容易控制候选人的产生。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各级人大选举名义行政首脑(实际首脑是各级党委书记)时,候选人往往是一个人。不仅如此,一些副职的选举一般也被认为是事先定好了要让谁当选。另外,私下的胁迫选民(为避免明显违法,一般是暗示性的)也是常用手段。比如北京何德普先生曾被工人推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在厂方的下岗威胁下又退缩了。操控选举当然也和真正的选举相差十万八千里,但是总算有了一丝独立于操控者之外的人士当选的可能性。

当人民彻底厌倦了操控选举时,不受操控的选举就可能产生。但不受操控的选举刚诞生时,竞选者为了达到目的,很自然的使用财物和根本不可能的许诺来贿赂选民,于是贿赂选举产生了。

五、贿赂选举。在此,贿赂选举不仅是指选举中有贿赂选民的行为出现,更重要的是其承认选举结果不确定性的特征。贿选往往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中最肮脏的东西。可是它之所以最肮脏,是因为在一般的民主国家,假选举、黑箱选举、暴力选举、操控选举已经基本不存在了。如果和这四种选举相比,贿赂选举却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因为选举本身就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是前几种选举却否认了这种不确定性,比如在操控选举中,基本是都是预定的人当选,万一出现其他人当选的情况,往往可以找个理由重新选举。而贿选尽管手段也是卑鄙的,但它承认了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从此才有了公平竞选的基础。而且贿选使候选人和当选者开始把要讨好的对象从上级官员转移到选民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入了贿选阶段,才算跨进了民主的门槛。台湾的贿选历史是出名的,即便是今天也常能耳闻目睹。但不能不说它是台湾过度到比较正常的选举阶段的阶梯。公然贿选在今日社会当然要越来越引起不满,从而也就使选举的正常化成为必然。

选举中明显的贿赂行为越来越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从而也越来越规范。但是政治上的竞争规则是否公平却与此并不同步。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民族、传统等等诸多因素使同一选举中的每个选民并没有公平的投票权,这就是歧视选举。

六、歧视选举。指的是选举制度本身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有些人投票权多,有些人投票权少。典型的如十九世纪的美国的黑人没有投票权。但是在此我特指那些虽然规则尚不公平,但是所有的人都真正遵从它的选举。从遵守游戏规则的角度讲,歧视选举标志着国家进入了法治阶段。前述的五种选举的共同缺陷是竞选者总是希图以选举规则以外的手段取得选举的胜利。贿选跟前四种选举相比虽然是进步的,但不遵守游戏规则使民主很难巩固,由于没有人民的真心支持,甚至有倒退到取消选举的危险(我过就有此先例)。而一旦进步到歧视选举(当然也可能直接越过这个阶段),遵守规则成为国民的第一行为准则,民主就基本上得以确立。在法律的框架下,不公平的选举权会稳步的得到纠正,实现公正的选举、巩固的民主就是不远的结果。我国的农民和城镇人口所出的人大代表比例是不一样的,前者只有后者的四分之一。但我认为这远不是当今选举中的主要问题,一旦真的到了歧视选举阶段——只有类似的规则不公平尚还存在,但当权者和人民都遵守游戏规则时,消除这种规则不公平只是简单的一个议案就能解决的事。我相信中国的这种不公平在进入贿选阶段时甚至就可能已经被解决了。

当现代政治从法律上赋予每个公民越来越平等的选举权时,每个公民的运做能力、身体条件、资产、意志等等差异却可能很大,从而使得在具体的每一次选举中各人竞选成功的机会并不是公平的,即被选举权的公平很难实现。从理论上说,所谓“被选举权的公平”本身就太抽象以至无法用具体指标衡量。但假如一个社会没有剥夺每一个公民后天的努力可以成功的机会,就基本可以说实现了政治上的公平,也就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另一方面,假如一个国家还有一些公民一出生就由于贫穷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从而也因为他本身以外的原因而丧失了竞选成功的机会,那么,即便这个社会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投票权的平等,也不能说,它的选举是真正公正的,我在此称之为强势选举。

七,强势选举。指的是虽然公民已经具有了公平的投票权,但在社会中有不同权势的人在选举中难以实现公正原则的选举。这里的权势指的是财产、受教育程度、身世等能够影响社会的能力。同时可以看出,强势选举是歧视选举的进步:在遵守游戏规则上和歧视选举一样,但它在法律上消除了阶级、种族、性别等外在因素对公民投票权的影响。强势选举的缺陷已经不再是由选民意识或选举制度本身造成的了,而往往是社会本身由历史的或文化的原因形成的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比如在印度,由于宗教、地区、阶级之间贫富分化严重,尽管选举制度本身没有大的缺陷,但很难做到实际选举中一个边远省份的贫农和德里的公司老板在选举中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强势选举其实已经达到了就选举制度本身来说所能容忍的极限。要克服强势选举的缺陷只能从经济、教育、科技等因素下手。和欧美那些基本实现了公平合理的选举的发达国家相比,印度在选举制度上已没有改进的潜力,她需要通过经济增长、减小贫富分化,提高国民教育程度等手段实现选举的真正公正,亦即实现公民权的真正平等。

综上所述,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合理的选举出现以前,由于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等各种原因,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选举情况。决定选举公平程度的因素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是普遍的选民意识,二是严格而公正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从无到有的过程中,选民意识是重要的,但一旦开始建设稳固的民主国家,选举制度的影响就更大。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虽然没有完美的选举,但选举的落后与先进还是可以比较的。承认有弊病的选举的进步性是我们能够实现更公平的选举的前提。

用上面的理论分析中国,可以发现,在落后的乡村,假选举、黑箱选举、操控选举、贿赂选举同时并存。在城镇的人大和执政党内举行的选举,基本是操控选举。农村的选举过程中出现假选举、黑箱选举,甚至暴力选举是因为农村落后;农村出现的贿赂选举又说明在中国民主化的过程中农村走在了前面。

当然,选举本身是民主的必要环节,但选举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民主制度的完善。比如就代表层层间接选举的制度来说,无论选举的每一个过程多么公正,其本身就使民主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