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人民检查院

起诉书

藁检刑诉(1999)第104号

  被告人白春洋,又名羊子,男,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132325421225341,小学文化。

被告人李新计,又名傻计,男,一九五八年四月六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 132302580406341,初中文化。

  被告人李新更,男,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132325521201431,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被告人冯群路,又名淘气,男,一九五O年五月二十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价证号码为:132325500520345,小学文化。

  被告人白国子,男,一九四六年四月九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多份证号码为132302460409341,小学文化。

  被告人白龙海,男,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132325530222341,初中文化。

  被告人魏华子,男,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四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132325620314343小学文化。

  被告人候丰山,男,一九五五年六月四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小丰村,身份证号码为:132325550604343,高中文化。

  上列被告人均系汉族,务农,住本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十五日经本院批准,由藁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白春洋、李新更、冯群路、李新计、白国子、白龙海、魏华子、候丰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藁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一九九九年二月以来,被告人白春洋、李新更、李新计、冯群路以本材干部有经济问题为由多次上访,同年三月,中共藁城市岗上镇党委即派工作组对该村有关账目进行调查,于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在该村召开全村党员大会,公布调查结果。会上,镇工作组对李新更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说明,但该大喊小叫,并扬言:“你们调查不真实,都是假的。”使会议无法进行,该镇党委副书记张智勇遂决定宣布散会。李新更对散会不满并追随到院里,拉住张智勇衣领往屋里拽,后被人劝开,接着李新更、李新计、冯群路对围观群众扬言:“镇工作组公布的账目有问题”,借此,鼓动群众对村委会干部不满情绪。

  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晚上,被告人白春洋、李新更、李新计、冯群路、侯丰山、白国子预谋次日抢占该村广播室,并进行了分工,次日早上,该六人到村委会,当时该村村主任吴中敏正在广播室广播农业生产材料,冯群路把吴中敏从广播室拽出,造成村召开的广播会中断,后由李新计进行广播,并派人把住屋门,广播完后,冯群路等人又在村委会院内对围观群众扬言鼓动。

  三、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藁城市水利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召集白春洋、李新更、冯群路、李新计、白国于、候丰山、白龙海等人到岗上镇人民政府,就其上访提出的有关问题做解释工作,白春洋、李新计等人无理取闹不听解释,李新计还口出污言对劝阻他的该镇党委副书记张智勇进行侮慢。

  四、一九九九年七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春洋、李新更、李新计、冯群路、白国子等人闯入本村村委会广播室,要求广播,遭村干部拒绝后,与村干部发生争吵,白春洋扬言:“你们不让我们广播,我也不让你们广播,”并找来铁锁将广播室的门锁佐,造成该村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广播室,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五、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被告人白春洋等八人在该村村委会门口张贴多张大字报,引来众多群众围观,因其公布的账目不实,遭村委会干部反对,有关账目被撕坏。白春洋等人遂与村干部争吵并扬言:“大队是俺家的,你们能卖地,我们就能卖大队”,后找来铁丝由魏华子将村委会大门拧住半小时左右,后魏华子将铁丝拧开。

  六、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中共藁城市委派驻小丰村工作组在小丰村召开全村党员大会,公布有关帐目及调查结果。被告人白春洋未经同意,强行闯入会场参加会议,且与冯群路无视会场纪律,多次插话无理取闹并要求发言,在其发言未被准许时,冯群路扬言:“不让说话,这是开的国民党会呀。”与会党员气愤不过,纷纷离去,造成会议无法进行而中止。之后,白春洋、冯群路、白国子、李新更闯入该村广播室。当时工作组的刘卫正在广播调查结果,白春洋大喊大叫,并歪曲市工作组的调查结果,造成广播无法进行而被迫中止,后白春洋、冯群路又在院内对围观的群众大肆煽动,并扬言要罢免村委会全部成员。

  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以来,被告人白春洋等本案八名被告人多次在本村张贴《告村民书》、《罢免村委会全体成员理由》及未加核实的该村帐目情况等“大字报”,并在预谋后非法制作《罢免票》、票箱,安装高音喇叭,煽动群众并准备召开非法罢免村委会全沫成员会议,被羹城市公安局依法查获。

  八、一九九九年五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新计突然闯入村广播室,对正在广播清理宅基地工作的村支部书记吴金龙大吵大闹,并扬言:“我看你是不想落好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春洋、李新计、冯群路、李新更、白国子、白龙海、魏华子、侯车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藁城市驻小丰工作组、藁城市岗上镇驻小丰工作组,小丰村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使小丰村的公粮征收、清欠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小丰村社会秩序混乱,使我市在经济建设方面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秩序罪。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有序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藁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国

代理检查员:赵红坡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白春洋,李新计、李新更、冯群路、。白国子、臼龙海、魏华子、侯丰山现押于藁城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

(4)随卷移送查获的有关罢免票、大字报、喇叭、扩音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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