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治没有先后之别

  潘维先生(注:此公乃美国回来的教授,现在北大当博导)在《未来中国政改方向》中指出中国的改革方向应当先行法治,而民主则应在法治后才从长计议。中国当然既缺民主也缺法治,如果在法治上抢先一步进行政治改革,对中国无疑也是个福音。然而,不幸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潘把民主和法治对立了起来,希望在进行法治化改革的时候尽量避免民主。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再声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比美国的资本主义民主更真实,承认中国还没有民主,但是反过头来,又在论证民主的弊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要达到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中国千万别进行民主化改革。中国现在毕竟号称人民共和国而不是中华帝国,而法治化的过程也就是把宪法量化到具体的法律并真正执行之的过程,那么,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又如何能绕开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呢?

  没有民主实质,就不能叫“法治”,充其量只能叫“法制”。法治有一个指导精神,或是君权,或是民主,在这个精神下产生宪法,并具体化到各种法律,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一切关系都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法治要么是君主法治国,要么是贵族法治国,要么是民主法治国。到底是哪一种,应当由宪法来规定。中国如果按照寡头政治的原理进行法律的量化,那么规定人民主权的宪法又置于何处?

  法治和法制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法治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个人或公共机关的权利如何界定,而法制往往规定由谁说了算。潘维先生认为中国现在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框架而计划经济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于是,胜下的问题便是如何公正执法。这个看法其实太片面了。市场经济的框架现在确实有了,但计划经济的影响还远未消除:户口等级制度、政府经营企业、各个行业的准入限制、媒体、大学、医院、研究所等等方面对民营的限制,这些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制约着中国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造成的长官命令心态和意识已经在官场深入骨髓,贪污腐败盛行,所以这“吏治”也是计划经济影响遗留问题。

  潘维先生把人民的基本需求定义为:(1)维护社会秩序;(2)给人民以实现其意愿的自由。这个定义不甚恰当,不如定义为一点: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在潘文其后的论述中,利用了(2)中自由的的无限制性,把民主政体说成满足了人民“争夺政权的自由”。实际上,一个民主政体根本上要满足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行政权仅仅是三权之一而且受到很大制约。而在“自主制”(潘先生赞赏的autocracy,字典里一般译成“独裁政体”)国家,有权就有一切,所以政权才是拼命争夺的目标。

  关于民主,早有人讲了一大堆坏处:效率低下、容易矢序、腐败、黑金盛行、多数人的暴政,朱苏力甚至还举出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理由:容易导致独裁,所以宁肯要精英政治,和潘先生的“自主制”不谋而合。

  关于这些弱点,有些其实不是弱点:比如腐败,最腐败的都是autocracy国家:越南、中国、扎伊尔等,尽管独裁国家并不一定都最腐败。又如效率低下,独裁者统治下浪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知要比选举本身耗费的财力大几千几万倍;有些缺陷则是纯粹的民主独自承担不了的:比如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暴力剥夺;有些则是独裁时期遗留问题只不过在民主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而已:比如大帝国分裂为几个民族国家。

  民主政治从古希腊就早已有之,而现代民主政治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点建立起来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观念再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涵盖了自由主义的一切原则:自由、平等、公意、公民权利、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司法独立等等,当然也包括了法治的概念。这也就弥补了简单民主的不足。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基础是理性和非暴力,靠民主长治久安的国家的人民相信靠各自对协议出来的法律的遵守,个人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假如矛盾到非要暴力解决不可,那么宁肯分裂,各过各的日子。当然,如果人权本身被践踏是谁都不答应的。

  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就是要建设靠民主和法治来保障人权,这和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一致的。向法治化迈进如果强行脱离民主,不仅背离了政治改革的总目标,法治这各单独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本来想看看潘先生如何设计在排斥民主的情况下进行法治化改革,可惜除了现行的公务员考试通篇再没有一条具体的改革措施。但可以设想一下,安照潘的推断,该如何改革呢?恐怕还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大家提高觉悟,自觉遵守法律。对普通老百姓,如果胆敢违法,自然会有人惩处你,但中国法治不彰的根本原因在于掌握行政权的官员不遵守法律,掌握司法权的审判员不能独立司法,而人民代表既不代表民意(基本靠指定)也没有足够的监督和罢免权。如果排斥民主,这些基本矛盾如何解决呢?如果靠思想教育能解决问题,60年岂不真的实现共产主义了,哪里还能饿死4000万老百姓呢?

  中国的政治改革就是要从马克思主义的极权过度到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平等、人权等目标。如果把普选叫做狭义民主,而按照自由主义原则构建的政治框架叫广义民主,那么,中国的目标就是要改向广义民主。狭义民主的改进,也就是选举权的落实和扩大,也是要改革的目标之一。当然,要改的东西太多,不一定非要立即从狭义民主下手。但是,不同部分改革的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制度和规则的变革,有些则需要全体公民培养新的意识观念。应该承认,仅需要制度规则改变的东西比需要培养全民意识的东西容易许多。

  法治的普遍实行就要靠全民和国家领导人自觉的对法律产生尊敬的感觉。换句话说,法治有赖于公民的法治意识。当特权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时,人们怎么可能自愿放弃特权而投靠法律呢?当国家领导人自觉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取信于民时才能在民间慢慢培养理性、和平和法治的精神。法治既是长期的,又是依赖于其他条件的。而广义民主的其他方面并不都是如此艰难。比如宪政分权、司法独立、基层选举、新闻自由等等。拿新闻自由来说,只要执政党不再非法干涉报业运做即可。对于出版假新闻的媒体,读者在市场上自然会冷落它;发表暴力煽动性文章违反法律的,政府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现在执政党靠红头文件撤换主编封闭报纸本身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政治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为什么不从可以立即着手做的方面进行呼吁呢?各个方面互相促进,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的改革却排斥其他各方面,最终只能导致政治改革的失败。

  潘先生用欧洲先有法治后有民主的先例证明中国也可以适用,但这是不恰当的。英国最先成为法治国家,法律规定了国王、贵族、平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共同遵守法律。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难道要中国再回到大清进行君主立宪的地步吗?中国号称人民共和国,那么代表普遍正义的法律是按照等级高下原则制定呢,还是应该按照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制定?或者,象国民党那样,既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又制定特殊时期由一党进行专政的法律。也就是说,用法律的形式暂时剥夺人民的民主权利,并答应在一定时期之后再还政于民。这种设计虽然对于今日中国仍然是进步,可今天的执政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是靠反对这种设计的不完美才起家的,现在不可能再拾人牙慧。

  香港和新加坡确实是法治社会,中国可以学习其法治,但并不必要刻意避免民主。香港公民在英国统治下有比较充分的公民权利,但它不是个封闭的社会,统治它的英国本身是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新加坡虽然公民权利不充分,但它有基本的民主:人民党或李光耀毕竟是通过选举执政的。一个是法治和公民权共生,一个是法治和民主共生,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既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又没有民主,但却是个法治国家。

  潘先生认为民主化和法制(可能是不经意把法治写成了法制)化两个过程从未共生,因为操作方向不同,无法兼容。但是美国从一建国开始,就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是法治的国家。这两个过程的方向平行,都是指向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

  中国的传统是帝王专制,假如戊戌变法得到成功,中国也许当时就变成了君主立宪的法治国家,当然发展到今天,肯定也是民主政体了。但清政府错过机会,直到孙中山进行民主革命,中国的方向只能是民主共和而不可能是君主共和了。如果还有人今天提倡精英专制下的法治社会,它是如何可行的呢?没有选举,统治者的合法性如何得到承认呢?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又如何使民众自觉遵守这样的法律呢?统治者需要政权不仅是政权本身,而是特权带来的各种实际利益,法律能把这些隐形的利益表面化吗?表面上的法律肯定是反对特权利益的,那么这些正在享有特权的人又如何能遵守这样的法律?

  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当前中国人治的主要特征是凡事靠红头文件或长官圈阅而非法律条文才能办成,同样长官意志可以统治法律之外(其实也包括法律之内)的一切空间。要消除人治,需要做的很多:公务员中立化,这就要彻底改变党内提拔国家干部体系;司法独立,这要改变党领导法院的现况;政务公开,人大应当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人大透明,公民有权知道自己选举的代表到底在议论什么。还有其他许多要改的地方。只要我们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从民主选举、公民权利、有限政府等方面努力,法治都会有所进步。

  潘先生说民主是腐败的原因之一:因为利益集团会向政客行贿。那么,我们考虑一下,在(1)民主选举产生领导人并可以罢免之,(2)领导人通过秘密斗争上台并不受民众监督,到底哪种情况更能诱使利益集团向领导人行贿?那种情况更能够把这种行贿公之于众?那种情况下政策偏向利益集团同时损害民众的程度可能更深?除了利益集团的行贿之外,哪种情况下领导人更容易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者从法治的角度讲,哪个领导人能更自觉的遵守国家法律?这些问题都不难比较。至于没有民主的当今中国,腐败的无孔不入更是人人都感觉的到。

  潘先生设想了中国现代化的三个阶段,我在此设想了四个阶段:

  (1)基本接受民主共和的概念但还不懂法治人权宪政的阶段,这是初步接触现代民主但还不适应的阶段,相当于民国时期。

  (2)没有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的痛苦时期。这是由于中国人受马克思主义的诱惑,不成熟地反对自由主义原则而接受教训的阶段。相当于毛、华时期。

  (3)鉴于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失败,引进西方自由民主的一些做法但没有明确自由主义原则的时期。相当于改革初期到现在。这个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残留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激烈交锋的阶段。

  (4)明确自由主义的方向,从宪法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政治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并在实践上努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中国在世界上成为自由繁荣和强大的民主共和国的新时期。那时中国要联合一切民主国家遏制其他国家的内战政变独裁,使周边国家和全世界共享自由繁荣。只有到这个新时期,华人才能成为令人钦佩的成熟了的民族。

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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