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 岂能撞了白撞

  前几天,报纸上就东北某些城市制定行人违章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的法规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尚未有胜负,却看到中央台在鼓励这种做法。一旦“撞了白撞”的法规普及全国,不知又要多制造出人间悲剧来,羊子不得不就此痛陈利害。

  车祸在几乎每个非战争国家都是最大的杀手,人们制定交通规则其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减少车祸造成的损害。但是交通规则还有另外一个目标,那就是尽量发挥交通工具的优越性,创造人员物资流通的便利环境。简单一点,前者的目标是“避害”,后者的目标是“趋利”。假如人们都能够遵循交通规则,那么就即能“趋利”,也能“避害”。但毕竟现实中存在着行人、车辆不遵守默认交通规则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于是在车祸一旦出现,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如何规定就存在一个“趋利”和“避害”之间的权衡。撞了白撞的出发点就是“趋利”,而不能白撞的意见出发点则是“避害”。

  无可否认,无论是持哪派意见,都可以预见到在“撞了白撞”成为法规之后,司机的行为会不会规范且放在一边,但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状况应该能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可以预见,在行人能够普遍做到遵守交通规则从而把车祸发生率降到和现在相等之前,肯定会有一个较长的时期车祸发生率突然大涨。因为,“撞了白撞”使司机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对发生事故的戒心,而行人由于惯性不会立即改变过马路的老习惯。可以设想,一旦“撞了白撞”成为正式法规,那么,当一个正常驾驶的司机面对一个无论因何原因违规的行人(也无论是老幼孕残)时,那个行人的生命是否被夺去在很大程度上就系于司机的瞬间道德状况了。

  拿交通改善的利和增大车祸发生率的害相比,哪个大呢?在个人是螺丝钉的计划经济时代,显然前者的利大,但是,在人的生命被提到第一重要地位的今天这个时代,则可以说,害要远大于利。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的损失更大的损失了,也没有什么利益能够弥补人的生命的丧失。不仅重视生命是当代自由主义国家所秉持的原则,中国自古以来也有人命关天的古训。以徒然增加对人的生命的威胁为代价换取物质利益不仅是短视的,而且是国家在人道原则上的倒退。

  有人说,司机和行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让司机承担后果是对司机的不公平。司机和行人都是公民,当然应该平等。可是汽车和行人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人是人,汽车是物,人比物要优先享受不受伤害的权利,人应当比汽车高级;另一方面,汽车是钢铁,人是血肉,钢铁无论如何也不能和血肉平等的共享被撞坏的机会。所以,按照惯例,汽车一方根据责任的轻重,或多或少都应当为行人一方做些赔偿,这是符合情理的。曾有人举出夏利撞了宝马也要照赔的例子说明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平等,这只能说,无论贵贱,车跟车在交通规则面前是平等的,同样,人和人在法律和公共规则面前也应该平等。但是决不能把车和人本身划上等号。

  人们会觉得在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司机却要作出赔偿似乎不公平。确实,司机受到了损失,但应该明白,真正的受害者是行人,他要为此致伤、致残、致死。可责任不是在于行人本身么?确实是行人而不是司机违反了大家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的确,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惩罚,但对行人来说,这个惩罚远不应该是伤残或死亡,而应该是百元以内的行政罚款。对行人来说,即便有司机的一部分赔偿,但远远比不上他伤残死亡的损失。虽然从规则上来说,司机是无辜的,但从道义来说,司机并不是绝对的无辜:假如他更加小心,本可以避免致人伤亡的惨重事故。假如车祸所有的损失只能由当事人承担的话,司机给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并非不公平,因为按照惯例进行的补偿也仅仅占行人损失的很小一部分。假设行人闯红灯被撞残,占全部责任(规定责任和道义责任)的90%,而司机因为明知前面有人欲过马路却加速前进,占全部责任的10%(只有道义责任),那么司机即便赔偿几千、几万元给致残者,也不过是致残者本人损失的10%罢了。假如行人正好是盲人、老人、幼童等等,司机即便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其要担负的道义责任也要更大,赔偿也应当更多。

  所以说,车祸一旦发生,受害最深的还是行人,司机的适当赔偿只不过使司机和行人之间趋向于更公平。如果要彻底做到只要司机不违规则完全不负责任,那么唯一的办法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基金而不是司机个人赔偿伤残的行人。假如基金出自司机(养路费、燃油税等),这就可以了,但假如基金出自全社会每个纳税人,则为公平起见,受伤残者本人应该也另外得到基金补偿。在今日中国根本就没有任何基金能够补偿因车祸伤残的行人时,做出“撞了白撞”的规定,那么就免除了司机的全部道义责任,甚至包括撞死老幼病残的明显道义责任,但是全部的后果却要被撞者独自承担,这是明显的对行人的不公平。更为恶劣的是,一旦有了“撞了白撞”这个护身符,那么有些司机本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就更加可能变成事实。

  有人说,制定“撞了白撞”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执法,因为人们往往有法不依,明知交通规则却就是不遵守,因此,这个规定能够促进人们遵守法规。我们知道,这个法规应该是条例一类由人大制定的地方法律。那么在制定地方法律时就应该遵从宪法和国家其他正式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虽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公民遵守交通法规,但是,其手段却是增大对公民的人身威胁,和宪法保障公民生命的原则相违背,是不能够成为法规的。国家现有的法规已经对公民违反后如何处理做了规定,比如偷盗、抢劫要判刑,随地吐痰要罚款等等,而且执法者只能是国家机关,而不能是个人。假如这些不法行为很普遍,通过法律程序加重处罚的程度是正当的。但假如做出小偷当场被捉可以打死、随地吐痰者可以被强迫罚跪等规定,则违背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公民的必要权利都不能随意被剥夺。公民违反了交通规则,那么被罚款、甚至被拘留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这是个人违反公共规则应当受到的惩罚。但是,“撞了白撞”的规定就赋予了那些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以剥夺违规行人生命的权力。这就相当于捉到小偷打死白打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法规”,任何还具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其荒谬所在。

  也许有人会说,刚实行这个规定时,车祸可能会多一些,但过一阵子,行人被迫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车祸就会将下来,而且由此人们会更加守法。这种说法不仅对于前景过于乐观,更是低估了国家要付出的代价。

  正如前面做的类比,假如现在做出“打死小偷白打”的规定,确实可以预见做小偷的人会减少,但可能做强盗的人更多。对于整体国民素质较高的国家来说,遵守交通秩序是绝大多数公民自觉的行为,制约其行为的是道德而非制裁,更不是生命的威胁。在我们国家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以前,靠增大对生命的威胁达到交通秩序被遵守不仅不是进步,反而是灾难。因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化的程度,最基本的指标是对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尊重程度。“撞了白撞”表面上是促使公民守法了,但实际上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却降低了。伊斯兰国家对小偷、吸毒者、妓女等按教规处以断手等极其严厉的惩罚,但由于整个社会缺乏对人性的尊重,其现代化的程度至今很低,尽管靠石油很有钱。所以“撞了白撞”的出台,其代价不仅是短期内车祸增多,而是对人性更不尊重而牺牲了国家现代化的进程。

  遵守交通秩序,也决不仅仅是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司机是否遵守更加重要。君不见在今日京城,各种特权车随意违反交通法规,许多特权车连警察都不敢管,军车更是出名的没遮拦。一位出租司机讲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他拉一位顾客到钓鱼台国宾馆。这位先生命令司机逆道抢行、强行超车。司机一开始不敢,后受其鼓动,超车时压线被警察扣住,但那人义正词严告诉警察,如果现在不把车本还给司机以后让他亲自送去。也许警察知道其中利害,竟然连那人证件都没查便放行。在钓鱼台,那人下车后教训司机:“你知道不知道什么叫特权?”。有特权的人如此,那么就难怪没有特权的人也不屑于遵守规则了。

  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根本上在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国民素质也不可能独自提高,而是一个伴随者中国的政治、经济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国人要遵守的也决不仅仅是一个交通法规的问题,全部法律,尤其是宪法,都更值得切实被遵守。只有人们普遍感受到自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建立信心时,遵守各种公共规则就会变成人们自觉的习惯。

  某些地方不顾损害宪法原则和威胁生命的巨大代价,颁布“撞了白撞”的法规,希望能靠此做到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表象,从而提升自己的“政绩”。但它必将和其他一切治标不治本的“XX工程”一样,起不到任何实际的效果,反而要付出沉痛的教训。


完 2000,6,27